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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公告

时间:2016/11/4 12:58:01  作者:周明  来源:原创  查看:101  评论: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年第60号令,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构建巡游出租汽车与网络约租车协调发展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现将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1)和《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10月17日至10月23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并注明联系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1、      热线电话:13566885869或(0576)88325076

2、      电子邮箱:1060213735@QQ.com

3、     传真:(0576)88325000

4、     信函邮寄。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台州市中心大道411号801室(邮政编码318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出租汽车政策意见建议”。

   

附件:1.《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台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10月17日

 

 

附件1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6年10月17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结合我市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传统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升级,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发展,逐步构建符合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的新型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体系。

(二)基本原则。乘客为本、优化服务;问题导向,改革创新;稳改结合,依法推进;统筹兼顾,分步实施。

二、正确把握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和发展方向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

(四)构建出租汽车多样化服务体系。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在交通站场指定区域候客,也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在道路上巡游揽客,只能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开展预约运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档次和服务品质应明显高于巡游出租汽车。

(五)合理调控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数量调控,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各地特点、群众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发展各地巡游出租汽车运力。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准入管理,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六)建立健全出租汽车价格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优化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从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转变,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价格实行管控。

三、深化巡游出租汽车改革

(七)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自2016年5月1日起,停止收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已超期收取的费用,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返还。新增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经营期限为4年,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市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星级考评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相关管理制度,实现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模式,考核较好的企业,可增配一定的经营权指标。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收回经营权。

(八)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已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层层转包。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九)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利用线下优势,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线上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实施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

(十一)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经营管理主体责任,要切实做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资质审查、经营管理、安全服务管理等职责,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

(十二)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五、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三)完善服务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快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布局建设,并将配套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五)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六)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附件2

台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2016年第60号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即驾驶员)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者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三条  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对网约车的数量和价格实行管控。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统一受理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工作;市和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行政区域范围负责网约车市场监管。

发展改革(物价)、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质检、网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者

第五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在市区范围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及管理人员信息;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提交在市区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文件;

(七)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等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2年。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九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七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已使用年限不超过4年;

(三)车辆登记牌照为浙J牌照;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燃油、燃气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mm,且计税价格不低于10万元,车辆计税价格在15万元以上的,可不受上述车辆参数标准限制;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mm。

(六)应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所规定的标准,卫星定位平台应通过交通运输部标准符合性审查,并在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由网约车经营者在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后,向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网约车预受理证明;

(四)机动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经营者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机动车购置发票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机动车的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机动车已缴纳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八)机动车卫星定位装置、报警装置安装证明及接入情况资料;

(九)机动车加盟已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相关协议并附平台为该车辆购买的承运人责任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为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范围依申请核定为市区或者相关县(市)。

第十二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6年。

第十三条  网约车需要变更车辆登记所有人或者车辆使用性质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终止与车辆所有人的相关协议,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凭注销证明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市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公布考试大纲,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五条  申请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1年以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考试之日前3年内没有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由网约车经营者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驾驶经历证明,包括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证明;

(五)无吸毒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与网约车经营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后,应由网约车经营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完成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服务。

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根据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可以申请变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乘运服务

第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四)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五)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六)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七)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八)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和本企业服务标准,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九)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开展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十)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

(十一)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须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二)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条  网约车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取得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二)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三)应当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执行政府部门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

(四)不喷涂、张贴、安装各类标志标识及顶灯设备。

(五)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应确保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接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

(三)遵守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并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无正当理由不得爽约,不得途中甩客或故意绕道行驶;

(五)与单一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二条  乘客(约车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无正当理由不得爽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乘车应有健康成年人

乘客(约车人)发现车辆或者驾驶员信息与预约时不符的,可以拒绝乘坐或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第二十三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二十四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合乘服务提供者使用自有车辆提供服务;

(二)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驾车出行信息;

(三)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摊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计里程不计时间的原则,分摊每公里合乘费用不得高于巡游出租汽车每公里基础运价的50%(含多人拼车),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费用。

(三)每辆私人小客车、每个司机每日累计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者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均属于非法经营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在合乘服务格式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的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约车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网约车经营者负责网约车辆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并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发展改革(物价)、通信、公安、人力社保、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管、质检、网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负责引导和规范网约车平台公司自主定价行为,审查奖励、促销方案的合法及合理性,建立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通信部门负责对全市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信息管理及信息安全等互联网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并且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负责网约车驾驶员资质审核,办理网约车车辆性质变更。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网约车行业中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劳动违法案件。

商务部门负责网约车经营过程中外商投资的审核、批准及变更,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垄断行为。

人民银行负责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行为予以查处。

税务部门负责监督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网约车行业内贯彻执行情况,并负责对网约车经营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予以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质检部门负责网约车辆经营过程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并且负责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及实施监督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网约车行业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相关政府补贴的制定、发放与使用监督。

环保部门负责网约车环保监督。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服务评价机制。

网约车经营者应保证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原始记录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服务质量统计数据和原始记录真实、准确。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提供预约出租车服务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按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6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

信息来源:台州交通 作者:运管处 发布日期: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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