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专栏

浅析PPP的四个认识误区

时间:2016/11/29 20:30:14  作者:周明  来源:原创  查看:51  评论:0

当前,全国上下正在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在具体操作工作中,各地各部门也面临着一些困惑,导致工作推进存在一定困难。我们认为,要顺利推进PPP工作,需要走出四个认识误区: 

  误区一:PPP程序复杂,操作麻烦 

  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PPP项目操作流程包括5个阶段19个节点。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这些流程过于复杂,操作起来比较麻烦,甚至认为可能会影响到项目的推进速度。 

  我们认为,一方面,上述操作流程并不都是实行PPP模式新增加的流程,采用传统建设模式也需要经过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项目招投标、合同签署、工程审计、款项支付等诸多环节;另一方面,《指南》规定的5个阶段19个节点是对于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而言的。 

  事实上,在完成项目政府采购程序后,一个PPP项目就可以认定为已经基本落地。而后期的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是在整个项目生命周期内的若干年(一般规定10年以上)来完成的。因此,PPP工作不存在过于繁琐的问题。 

  误区二:把PPP模式与项目建设混为一谈 

  PPP只是提供了项目建设的一种运作模式,它可以相对独立于项目建设之外先行推进。 

  如有的建设项目由于规划设计需要调整等原因,整个投资额度以及建设标准都可能发生变化,但如果PPP实施方案对于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风险分配、回报机制等核心指标已经确定,我们认为就可以开展社会资本采购,签订PPP合同,实现项目尽快落地,而不需要等到项目的规划设计调整完成后再来推进PPP工作。 

  误区三:PPP融资成本不一定比传统模式融资成本低 

  一些地方和部门认为,当前整体融资环境比较宽松,通过传统建设模式融资成本比较低,因而不需要采取PPP模式。 

  我们认为,今年以来,为实现稳增长目标,国家有关部门在投资拉动方面实行了相对宽松的融资政策,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给予了比较优惠的融资利率。但在国家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大背景下,这种宽松的融资环境是不可持续的。 

  特别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因此,从政策角度看,通过传统模式融资进行项目建设今后将难以实现。 

  通过PPP模式,可以将项目建设施工利润摊薄到项目全生命周期,使得社会资本可以接受相对较低的回报率,从而降低政府融资成本,这是传统融资方式不可能达到的效果。 

  误区四:财政与发改部门在PPP工作中互为竞争关系 

  按照职责分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公共服务领域PPP工作,而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工作。有人因此认为,财政与发改部门在PPP工作中互为竞争关系。 

  我们认为,财政与发改部门都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履行的都是政府职能。虽然分工不同,但在PPP工作中更应该强调合作,而不是竞争。 

  对于任何一个PPP项目,财政部门在准备阶段都需要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在实施阶段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在移交阶段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资产接收工作。特别是对于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和政府付费项目,需要财政部门将政府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同时,PPP项目需要发改部门审批立项。 

  今年5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对于涉及多部门职能的政策,要联合发文;对于仅涉及本部门的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确保政令统一、政策协同、组织高效、精准发力。希望这种部门联合协作机制今后能够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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