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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3/2 11:38:52  作者:周明  来源:原创  查看:46  评论:0

台州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台政发〔2016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6818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台州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推进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州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基础设施与实体经济,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农业农村、教育文化、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等产业。

 第四条  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

 1.支持民营经济创新示范。为了体现台州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民营经济再创新辉煌,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活力,创建全国民营经济创新示范区,实施“民企+创新驱动、民企+互联网、民企+资本市场、民企+兼并重组、民企+央企军企外企、民企+特色小镇”等行动。

 2.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谋划实施开放创新行动,大力推进“互联网+”行动、“三强一制造”行动。

 3.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等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4.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了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以综合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升级版的互联互通,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5.支持产业发展的协调性和平衡性。加快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科技、教育文化、旅游业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着力解决城乡区域发展的不平衡问题。

 第五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初期规模为36亿元(人民币,下同),分为项目型基金和合作型基金。项目型基金主要投向政府明确要实施的项目,为项目而设立基金,体现政府意图。合作型基金是政府资金与其他资本进行合作,按市场化运作的基金。

 资金来源为市财政专项拨款,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4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由市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及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项目型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合作型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

第八条  项目型基金由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合作型基金由市财政局授权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出资组建基金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

 第九条  合作型基金委托市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为合作设立的子基金选聘专业管理机构。项目型基金由市财政局日常管理,也可委托市金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基金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和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提出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的投资指南,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或设立子基金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对市参股子基金的考核评价,开展对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的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负责项目型基金日常管理。对合作型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投资指南,提供投资信息和需求,落实行业监管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以及基金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对合作型基金负责组建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对合作型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根据基金的类别向市财政局或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八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农业农村、教育文化、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等产业,推进重点领域转型升级和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并适时作出调整。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限制行业。

 第十九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采取与省、县(市、区)政府、社会资本合资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他子基金主要包括“天使基金”“风险基金”“定向基金”“区域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

 第二十一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与县(市、区)政府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设立规模的40%,且子基金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县级政府与市合作设立的,首期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

 第二十二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出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且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的其他基金投资市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出资金额的1倍。产业发展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对于归属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市级以上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总部)不低于5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2. 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 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 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可不受上述条件1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项目型基金对政府性项目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持有“金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第五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合作型基金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具体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选择确定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协助组织投资项目,向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推荐。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对于设立子基金和重大投资项目要认真进行筛选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根据管委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后,及时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设立子基金和重大投资项目,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议决策。根据投资项目性质和投资模式,决策委员会成员分别由管委会成员单位或外部相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项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策通过后,应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基金公司正式签署后实施具体投资运作。重大投资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主任批准;让利的投资项目,由管委会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采取与省、县(市、区)政府合资设立子基金的,出资资金可一次或分期到位,并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出资资金分期到位的,首期出资资金应不少于出资总额的40%,其余资金可根据首期到位资金运行情况分步到位,全部到位期限不得超过基金审批设立后3年。

 第二十九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为35年,原则上不超过10年,确需延展投资期限的,根据项目性质按项目投资原有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确定。

 第六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三十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采取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三十一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管理公司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退出方式的以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1. 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 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4. 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退出时,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公开市场进行,基金管理公司应聘请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所持份额进行专项审计和资产评估,作为确定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对于按约定价格实行协议退出的,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批准;对于让利的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基金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按照投资金额0.6%的比例由基金公司按年支付。

第三十五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对于投资效益特别好的项目,经基金公司提出申请,根据基金的类别由市财政局或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可从该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对于投资亏损较大的项目,经基金公司提出建议,根据基金的类别由市财政局或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以一定比例相应扣减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基金公司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法律行为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公司用于投资。

 第八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对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健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决策规程,按照“公开、透明、择优”的原则确定基金投资项目,并严格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基金政策引导作用。

 第三十八条  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代为履行出资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三十九条  基金公司要按照基金管委会确定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组织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加强对基金日常运作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健全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根据基金的类别向市财政局或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时备案。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严格实行规范的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的运作管理工作,确保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建立对市参股的子基金设立、运作和管理以及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对运作和管理良好的省、县(市、区)产业基金采取追加投入或利益让渡的方式给予奖励;对于运作和管理欠佳的省、县(市、区)产业基金,则采取减少投入或提前退出的方式给予惩罚。

 第九章  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要根据基金的类别向市财政局或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送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要根据基金的类别向市财政局或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基础设施与政府产业发展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若发生重大问题,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根据基金的类别向市财政局或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报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与国家相关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的管理比照国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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