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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如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时间:2019/4/3 8:57:01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转载  查看:122  评论:0

摘 要:本文从招标人的角度介绍了招标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的意义、要求,并针对招标过程中如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经常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规范的招标投标活动对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投标是达成合同的一种方式,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交易行为必然需遵循一定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均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中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的释义

《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商务印书馆出版)对公开做形容词的释义为“不加隐蔽的;面对大家的(跟‘秘密’相对)”,对公平的释义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对公正的释义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三者间公开与公平、公正的概念显然不同,然而广义上人们常把公平、公正当作大体相同的概念,但公开、公平、公正的提法实际上就将公正和公平有所区分。

公平与公正,同公而异在平与正,前者描述对象,后者描述本身。公平则带有明显的工具性,它所强调的是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用以防止社会对待中的双重(或多重)标准问题,而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公平与公正有相交的集合也有不同的外延,公平的不一定公正,公正实现不了的情况下,只能退而求其次实现公平。公平在现实性上强于公正,公正理想性更多,公平既有价值性亦有工具性,公正更多体现在价值性上。简单来说,公开侧重在程序公开,公平侧重在机会及权利义务均等,公正侧重在标准统一。

2. 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意义

招标活动的核心是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招标活动所具有的多重的积极的社会经济作用,都是以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为基本前提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应当是我国招标领域具有生机活力与创新机制的根本特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3. 如何在招标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前文提及公开侧重在程序公开,公平侧重在机会及权利义务均等,公正侧重在标准统一,以下就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何在招标过程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分别予以表述。

3.1 如何做到公开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2004年版,以下简称“采购指南”)1.3款提及“公开竞争是有效公共采购的基础”,而公开竞争的前提是有关信息必须公开。

3.1.1 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公共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应当向三个以上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

3.1.2 招标文件内容应完备

招标文件应当载有为投标人做出投标决策、进行投标准备所必需的资料,以及其他为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开、透明的有关信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完备的招标文件内容旨在确保企业获得充足的信息,以决定是否就某个特定的合同投标,以及如何投标。

3.1.3 开标应公开进行

开标的程序要公开,所有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均可参加开标;投标文件需当众拆封,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等投标书的主要内容需公开唱读,并作好记录。

3.1.4 中标结果要公开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未中标的投标人对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中标结果的公开旨在确保中标的企业有机会确认自己已经中标,落标的企业有机会了解自己的权利是否受到了侵害,知悉被拒绝的理由以便改进今后的投标文件(可喜的是,目前部分地区或行业在拒绝的理由公开方面做得很好,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国电商务网发布公告项目的中标公示环节)。

为了确保公开的可操作性,应当要求信息的公开符合全面性、真实件、合法性、最新性、易得性和易解性标准。

3.1.5 投诉处理决定或招标违法行为需公开

对投诉处理决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予以公告可以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3.1.6 特定信息应予以保密

为了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有关的特定信息应予保密。例如,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之前应予保密;开标之前对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应予保密。例外的保密规定有利于保护和维持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有利于维护同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依法保守秘密与信息公开制度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并不矛盾。

3.2 如何做到公平

公平原则既适用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适用于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厚此薄彼。把公平原则细化为若于具有强制性、引导性的具体行为规则有助于公平的实现。

3.3.1 招标信息应相同

招标人向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招标信息,如公告、招标文件、澄清或补充文件、图纸等资料应相同,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其他可能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

3.3.2 资格审查和评审程序应一致

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的评审应适用相同的标准和程序,不得厚此薄彼。

3.3.3 招标文件不得存在歧视性条款

招标文件的技术、质量要求应尽可能采用通用的标准,不得以标明特定的商标、专利等形式倾向某一特定的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

3.3.4 有关人员需按规定实行回避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免;

3.3.5 合同条款应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招标人与投标人来说,双方在招标活动中地位平等,合同条款应公平,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3.3 如何做到公正

公正原则有别于公平原则之处在于,公平原则调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原则调整一方当事人与其余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的是一方当事人与其余多方当事人之间保持等边距离。

3.3.1 不得因地域等因素歧视投标人

为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性,不得对投标人的所有制、注册地、隶属关系等因素的不同而实施歧视待遇。

3.3.2 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标准不重复使用

招标过程中按资格审查方式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不论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在资格审查中已使用的标准在评标阶段不得重复使用。资格审查标准在评标阶段如再使用,就会让经验丰富或财力雄厚或人员优势的企业易于中标;评标标准用在资格审查阶段,会将具备投标资格条件的企业拒于门外。

3.3.3 公正评审

评审是招标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评审不仅仅要做好保密工作,更要公正。在评审时各评委尤其是招标人代表,一定要做到对各投标人公正,实事求是,一视同仁。招标人代表切不可借机搞个人主观意断,将个人意见采取各种方式传递给其他评委,招标人代表要体现组织评审工作的真正意义,带头发挥公正作用。同时,杜绝其他评委在评审过程中用不正确的或片面的个人意见影响其他评委。

3.3.4 评标标准尽可能量化

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应尽可能采用量化标准,并严格按既定的评标程序对所有的投标进行评定,所有评委的个人意见要完全体现在各自的评分表上,按既定的中标标准确定中标者。

3.4 避免以公平取代公正

前面对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做了简单说明,但实际工作中需注意避免以公平取代公正。

前面曾提到,公平这一概念侧重于用“同一尺度”,本身并不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而是强调客观性,带有明显的工具性的色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没有将公正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而是以公平行使公正的职能,那么,这时的公平极易从属于以完全的市场经济为导向的做法,从而放大或是扩大了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对于经验丰富或财力雄厚或人员优势的企业有利,而对于相反者来说则是十分不利的,举两例如下。

3.4.1 例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对承揽范围未作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6号)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从综合条件、财务状况、信誉、业绩、管理能力、技术实力、人才实力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但该通知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规模未做出规定。在实践过程中出现规模很小的项目也要求潜在投标人具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的情况,此种作法虽然符合公平的要求,但不符合公正的要求。

3.4.2 例2:建筑业企业的跨资质等级承接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企业需具备的财务状况、业绩、设备、人才实力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对不同等级企业的承包工程范围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为例: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用数学符号表示为 (0,∞);二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用数学符号表示为(0,1000);三级企业可承担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下各类地基与基础工程的施工,用数学符号表示为(0,300)。很显然,二级企业可以公平地占领三级企业工程造价在(0,300)范围内的市场份额,一级企业既可以公平地占领二级企业工程造价在(300,1000)范围内的市场份额,又可以公平地占领三级企业工程造价在(0,300)范围内的市场份额,这使一级企业永远处于优势的竞争状态而三级企业永远处于劣势的竞争状态。

以上两例反映了有些现象虽然公平但并不公正,因此需要避免以公平取代公正,所以要把高资质企业挤占低资质企业的市场份额还给低资质企业,改变后的一、二、三级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用数学符号分别表示为:一级企业 (1200,∞),二级企业(300,1000],三级企业(0,300),当然,此种做法尚缺乏法规的支持。

只有以公正而不是以公平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才能有效地防止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只有以公正为基本的价值取向,遵循公正的四项基本规则即确保社会成员生存底线和基本尊严的规则、机会平等的规则、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以及社会调剂的规则,才能够消除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同时使市场经济的积极效应呈现出最大化的情状。如是,则不仅可以使社会充满活力,而且可以使社会保持着一种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状态,使社会的整体质量不断地得到提升。

4. 启示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前提,公平是工具,公正是目标,只有把这三者有机地结合才能真正实现三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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