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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9
时间:2024/7/23 13:04:33 作者:未知 来源:网络转载 阅读:478 评论:0内容摘要: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P GB/T 50007—20XX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building foundation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20XX-XX-XX 发布 20XX-XX-XX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T 50007—20XX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building foundation
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局部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22 年工程建设规 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22〕21 号) 的要求, 由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 、增加地基基础性能化设计原则;
2 、增加抗浮设防水位术语及确定原则;
3 、增加了地基基础共同作用分析的原则;
4 、增加设置抗浮构件的抗浮稳定性验算方法;
5 、增加抗浮构件的设计计算;
6 、对扩展基础抗剪计算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7 、对桩身强度计算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
8 、对处理地基的检测要求进行了调整。
此次局部修订共 56 条,分别为第 2. 1. 16 、3.0.2 、3.0.4 、3.0.5 、3.0.6 、 3.0.7、3.0.8 、3.0.9 、5. 1.3、5. 1.9 、5.2.4、5.2.6 、5.3. 1 、5.3.4、5.3. 10 、5.3. 12、 5.3. 13 、5.4.3 、6. 1. 1 、6.3. 1 、6.4. 1 、7.2.7 、7.2.8 、8. 1. 1 、8.2. 1 、8.2.7 、8.2.8、 8.2.9、8.3. 1、8.4.6、8.4.7、8.4.9、8.4. 1 1、8.4. 18、8.4.21、8.5.3、8.5.4、8.5.5、 8.5.6 、8.5. 10 、8.5. 1 1 、8.5. 13 、8.5. 17 、8.5.20 、8.5.22 、9. 1.3 、9. 1.9 、9.5.3、 9.6.6 、10.2. 1 、10.2.2 、10.2. 10 、10.2. 13 、10.2. 14 、10.3.2 、10.3.8 ,其中新 增 4 条。
本次局部修订的起草单位: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起草人员: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审查人员:
现行《规范》条文
修订《规范》条文
2 术语和符号
2 术语和符号
2.1.16 抗浮设 防水位 equivalent water level for structural design of building against uplift
在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内,满足一定设 防标准要求的地下结构底板底面上可能受到 的最大浮力按静态折算的地下水水位。
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及长期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 的影响程度,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 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 、 乙级的建筑 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 列情况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l ) 地 基 承 载 力 特 征 值 小于 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 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 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 心荷载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 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 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 建筑、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 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尚
3.0.2 根据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及长期荷 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对上部结构的影响程度,地 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 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 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 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3 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有下列情况 之一时应作变形验算:
l)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 130kPa,且 体型复杂的建筑;
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 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 的不均匀沉降时;
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 时;
4)相邻建筑距离近,可能发生倾斜时;
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 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4 对经常受水平荷载作用的高层建筑、 高耸结构和挡土墙等,以及建造在斜坡上或边 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尚应验算其稳定 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应验算其稳定性;
5 基坑工程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6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 上浮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6 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 问题时,尚应进行抗浮验算。
3 .0 .4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 程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提供下列资 料:
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 良地质作用,评价其危害程度;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 均匀性,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和水位 变化幅度及规律,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 性;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类别,并对 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 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 方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技术 先进的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 对应的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 设计与施工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6)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深 基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 需的岩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边环境的 影响;基坑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地 下水控制方法的建议;用于计算地下水浮 力的设防水位。
3.0.4 地基基础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
包括下列
资料
内容:
1)有无影响建筑场地稳定性的不良 地质作用,评价其危害程度;
2)建筑物范围内的地层结构及其均 匀性,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以及对 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3)地下水埋藏情况、
类型和水位变
化幅度及规律,
地下水类型、各层地下水位及
其变化幅度和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 等,以及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场地类别, 并对饱和砂土及粉土进行液化判别;
5) 对可供采用的地基基础设计方 案进行论证分析,提出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 设计方案建议;提供与设计要求相对应的地基 承载力及变形计算参数,并对设计与施工应注 意的问题提出建议;
6)当工程需要时,尚应提供:深基 坑开挖的边坡稳定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 土技术参数,论证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基坑 施工降水的有关技术参数及地下水控制方法 的建议;用于计算地下水浮力的设防水位建议 值。
3.0.5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 效应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 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 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
3.0.5 地基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作用效应与 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 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 台底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 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 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 面上的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下作用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 地震作用。相应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 值。
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 以及基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 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 项系数均为 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 支挡结构截面 、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 力、确定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 构传来的作用效应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 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力,应按承载能力 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 分项系数。
当需要验算基础裂缝宽度时,应按正 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的标准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 使用年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 的规定采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 不应 小于 1.0。
下作用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 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
2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 作用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准 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相应 的限值应为地基变形允许值。
3 计算挡土墙、地基或滑坡稳定以及基 础抗浮稳定时,作用效应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 态下作用的基本组合,但其分项系数均为 1.0。
4 在确定基础或桩基承台高度、支挡结 构截面、计算基础或支挡结构内力、确定配筋 和验算材料强度时,上部结构传来的作用效应 和相应的基底反力、挡土墙土压力以及滑坡推 力,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作用的基本组 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当需要验算基础裂 缝宽度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作用的标准 组合。
5 基础设计安全等级、结构设计
使用
工作年
限、结构重要性系数应按有关规范的规定采 用,但结构重要性系数γ0 不应小于 1.0。
3 .0 .6 地基基础设计时,作用组合的 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对由永久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也 可采用简化规则,作用基本组合的设计值 Sd 可按下式确定:
Sd =1.35Sk (3.0.6-4)
式中: Sk——标准组合的作用效
应设计值。
3.0.6 地基基础设计时,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 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对由永久作用控制的基本组合,也可采 用简化规则,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d 可按下 式确定:
Sd =1.351.4Sk (3.0.6-4)
式中: Sk——标准组合的作用效应设
计值。
3.0.7 地基基础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 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3.0.7 地基基础的 于建筑结构的设计
设计
工作年限不应小
使用
工作年限。
3.0.8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应满足变形控制设 计原则;基础应具有良好的刚度、整体性,并
应满足工程的功能和结构性能要求;地基基础 的性能设计,应确保建筑物不产生因地基基础 变形导致的连续倒塌破坏;在建筑物设计工作 年限内因地震作用、飓风作用、暴雨作用或其 他可能超越设计初始条件的外部作用时,建筑 地基基础应有足够的韧性,应能确保地基基础 不失效或仅产生可修复的损伤。
3.0.9 抗浮设防水位应根据场地所在的地貌 单元、地层结构、地下水类型、各层地下水位 及其变化幅度和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 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浮设防水位应取建筑物设计工作年 限内可能遇到的最高地下水位;
2 当有地下水长期水位观测资料时,抗 浮设防水位不应低于场地历史最高水位;
3 抗浮设防水位的确定尚应考虑建筑场 地因建设引起的沉降,或弱透水地基及岩基开 挖形成“漏斗 ”积水等不利影响,此时抗浮设 防水位不应低于场地地面;
4 城市建筑抗浮设防水位的确定尚应考 虑城市因排水不畅引起积水等不利影响,此时 抗浮设防水位应不得低于预估的积水最高水 位。
5 地基计算
5 地基计算
5 .1 基础埋置深度
5 .1 基础埋置深度
5.1.3 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应满 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位于 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 足抗滑稳定性要求。
5. 1.3 高层建筑基础的埋置深度除应满足地基
承载力、变形
和稳定性
要求外,
位于岩石地
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稳定
性要求。
尚应满足整体稳定性、抗倾覆稳定性
和抗滑移稳定性的要求。
5 .1 .9 地基土的冻胀类别分为不冻胀、 弱冻胀、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可按 本规范附录 G 查取。在冻胀、强冻胀和特 强冻胀地基上采用防冻害措施时应符合
5. 1.9 地基土的冻胀类别分为不冻胀、弱冻 胀、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可按本规范附 录 G 查取。在冻胀、强冻胀和特强冻胀地基 上采用防冻害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下列规定:
1 对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基础,基 础侧表面应回填不冻胀的中、粗砂,其厚 度不应小于 200mm;对在地下水位以下的 基础,可采用桩基础、保温性基础、 自锚 式基础(冻土层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桩), 也可将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做成正梯形 的斜面基础。
2 宜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 地表排水良好的建筑场地。对低洼场地, 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应至少高出自然 地面 300mm~500mm ,其范围不宜小于建 筑四周向外各一倍冻结深度距离的范围。
1 对在地下水位以上的基础,基础侧 表面应回填不冻胀的中、粗砂,其厚度不应小 于 200mm;对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基础,可采 用桩基础、保温性基础、自锚式基础(冻土层 下有扩大板或扩底短桩),也可将独立基础或 条形基础做成正梯形的斜面基础;
2 宜选择地势高、地下水位低、地表 排水条件好的建筑场地。对低洼场地,建筑物
的 室 外 地 坪 标 高
应 至 少 高 出 自 然 地 面
300mm~500mm
高 出 自 然 地 面 不 应 小 于
500mm,其范围不宜小于建筑四周向外各一倍
冻结深度距离的范围
冻深距离;
3 应做好排水设施,施工和使用期间
3 应做好排水设施,施工和使用期 间防止水浸入建筑地基。在山区应设截水 沟或在建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 和潜水。
防止水浸入建筑地基。在山区应设截水沟或在 建筑物下设置暗沟,以排走地表水和潜水;
4 在强冻胀性和特强冻胀性地基上, 其基础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基础梁, 并控制建筑的长高比;
5 当独立基础联系梁下或桩基础承台
4 在强冻胀性和特强冻胀性地基 上,其基础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 基础梁,并控制建筑的长高比。
下有冻土时,应在梁或承台下留有相当于该土 层冻胀量的空隙;
6 外门斗、室外台阶和散水坡等部位
5 当独立基础联系梁下或桩基础 承台下有冻土时,应在梁或承台下留有相 当于该土层冻胀量的空隙。
宜与主体结构断开 ,散水坡分段不宜超过 1.5m ,坡度不宜小于 3% ,其下宜填入非冻胀 性材料;
6 外门斗、室外台阶和散水坡等 部位宜与主体结构断开,散水坡分段不宜 超过 1.5m ,坡度不宜小于 3% ,其下宜填 入非冻胀性材料。
7 对跨年度施工的建筑,入冬前 应对地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采暖设 计的建筑物,当冬季不能正常采暖时,也 应对地基采取保温措施。
7 对跨年度施工的建筑,入冬前应对 地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按采暖设计的建筑 物,当冬季不能正常采暖时,也应对地基采取 保温措施。
5 .3 变形计算
5 .3 变形计算
5. 3. 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 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
5.3.1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
基变形允许值。
有变形控制要求的建筑物应
进行地基变形计算,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 地基变形允许值。
5. 3. 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按 表 5.3.4 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 物,其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 地基变形的适应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 定。
5.3.4 建筑物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应按表 5.3.4 规定采用。对表中未包括的建筑物,其地基变 形允许值应根据上部结构对地基变形的适应 能力和使用上的要求确定。
5. 3. 10 当建筑物地下室基础埋置较深 时,地基土的回弹变形量可按下式进行计 算:
式中:sc——地基的回弹变形量(mm);
ψc——回弹量计算的经验系数,无 地区经验时可取 1.0;
pc——基坑底面以上土的自重压力 (kPa),地下水位以下应扣除浮力;
Eci——土的回弹模量(kPa),按现 行国家标准 《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23 中土的固结试验回弹曲线的 不同应力段计算。
5.3.10 当建筑物地下室基础埋置较深时,地 基土的回弹变形量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sc = ψc Σ 式中:sc——地基的回弹变形量(mm);
ψc——回弹量计算的经验系数,无地区 经验时可取 1.0;
pc— — 基坑底面 以上土 的 自重压 力 (kPa),地下水位以下应扣除浮力;
Eci——土的回弹模量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 土 工 试 验 方 法 标 准 》 GB/T50123 中土的固结试验回弹曲线的不同 应力段计算。
5. 3.12 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 多栋高层和低层建筑,宜考虑上部结构、 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5.3.12 在同一整体大面积基础上建有多栋高
层和低层建筑,
宜
应考虑上部结构、基础与地
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5.3.13 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分 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共同作用分析的地基反力及变形结 果及其分布规律应同时符合理论及工程实践 经验;
2 当采用线弹性模型分析计算时,地 基模型可采用有限压缩层模型,地基反力分析 应采用迭代计算;
3 共同作用分析也可采用非线性弹性 地基模型进行分析计算;
4 共同作用分析应按回弹再压缩变形 段及压缩变形段分别确定计算参数。
5 .4 稳定性计算
5 .4 稳定性计算
5. 4. 3 建筑物基础存在浮力作用时应 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对于简单的浮力作用情况,基础抗 浮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5.4.3)
式 中: Gk — — 建筑物 自重及压重之和 (kN);
Nw,k——浮力作用值(kN);
kw ——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一般 情况下可取 1.05。
2 抗浮稳定性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可采用增加压重或设置抗浮构件等措施。 在整体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满 足时,也可采用增加结构刚度的措施。
5. 4. 3 建筑物基础存在浮力作用时应进行抗 浮稳定性验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简单的浮力作用情况,基础抗 浮稳定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G k ≥ k (5 4 3) (5 4 3-1)
式中:Gk——建筑物自重及压重之和(kN); Nw,k——浮力作用值(kN);
kw ——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一般情况 下可取 1.05。
2
抗浮稳定性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可
采用增加压重或设置抗浮构件等措施。在整体
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满足时,也可采
用增加结构刚度的措施。
当不满足本条第 1
款要求时,可采用增加压重或设置抗浮构件等 措施。在整体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而局部不满 足时,也可采用增加结构刚度的措施。当采用 设置抗浮构件措施时,基础抗浮整体稳定(图 5.4.3)应符合下列要求:
式中:Ggpk——抗浮构件范围内的抗浮构件自 重及土重之和,地下水以下取浮重度(kN); kw ——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一般情况 下可取 1.05 。
图 5.4.3 设置抗浮构件的基础抗浮整体稳 定性验算简图
1—抗浮构件
6 山区地基
6 山区地基
6 .1 一般规定
6 .1 一般规定
6.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 设计,应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 有无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 层、破碎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 的边坡;
3 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 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4 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 况、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 定性的临空面;
5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 采空区;
7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 地质现象的可能性;
8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 建设场区的影响。
6. 1.1 山区(包括丘陵地带)地基的设计,应 对下列设计条件分析认定:
1 建设场区内,在自然条件下,有无 滑坡现象,有无影响场地稳定性的断层、破碎 带;
2 在建设场地周围,有无不稳定的边 坡;
3 施工过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 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
4 地基内岩石厚度及空间分布情况、 基岩面的起伏情况、有无影响地基稳定性的临 空面;
5 建筑地基的不均匀性;
6 岩溶、土洞的发育程度,有无采空 区;
7 出现危岩崩塌、泥石流等不良地质 现象的可能性;
8 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建设 场区的影响。
6 .3 填土地基
6 .3 填土地基
6 .3 .1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 的地基持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 结构类型、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 压实的填土提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 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 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层。
6.3. 1
当利用压实填土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
力层时,在平整场地前,应根据结构类型、
填料性能和现场条件等,对拟压实的填土提
出质量要求。未经检验查明以及不符合质量
要求的压实填土,均不得作为建筑工程的地
基持力层。
未经处理的填土或不符合质量要
求的压实填土,不应作为建筑工程的地基持力 层。
6 .4 滑坡防治
6 .4 滑坡防治
6.4.1 在建设场区内,由于施工或其 他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必 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 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采 取综合整治措施,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6.4. 1 在建设场区内, 由于施工或其他因素的
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
必须
应采取可靠
的预防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
全使用的滑坡,应采取综合整治措施
, 防止滑
坡继续发展
。
7 软弱地基
7 软弱地基
7 .2 利用与处理
7 .2 利用与处理
7.2.7 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 载力和变形要求。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 膨胀土、湿陷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土 时,设计采用的增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 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 技术要求。
7.2.7 复合地基设计应满足建筑物承载力和变 形要求。当地基土为欠固结土、膨胀土、湿陷 性黄土、可液化土等特殊土时,设计采用的增 强体和施工工艺应满足处理后地基土和增强 体共同承担荷载的技术要求。
7.2.8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 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或采用增强 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边土的承载力特 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7.2.8 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现场复合 地基载荷试验确定,当增强体强度较高且长度 较大时应或采用增强体载荷试验结果和其周 边土的承载力特征值结合经验确定。
8 基础
8 基础
8 .1 无筋扩展基础
8 .1 无筋扩展基础
表8.1.1无筋扩展基础台阶宽高比的允许 值
表 8.1.1 无筋扩展基础台阶宽高比的允许值
基础材 质量要 料 求
台阶宽高比的允许值
pk≤100
100< pk≤200
200< pk≤300
混 凝
土 基 20 混 础 凝土
1 ∶1.00
1 ∶1.00
1 ∶1.25
毛 石
混 凝 20 混 土 基 凝土
础
1 ∶1.00
1 ∶1.25
1 ∶1.50
砖 基 砖 不
础 低 于
MU10、 砂 浆 不 低 于 M5
1 ∶1.50
1 ∶1.50
1 ∶1.50
毛 石 砂 浆
基础 不 低
于 M5
1 ∶1.25
1 ∶1.50
—
体积 比为 3 ∶7 或 2 ∶ 8 的灰 土,其 最小 干密 度:
粉土 1550 ㎏/m3 粉质 粘土 1500 ㎏/m3 粘土 1450 ㎏/m3
1 ∶1.25
1 ∶1.50
—
基础材 料
质量 要求
台阶宽高比的允许值
pk≤100
100< pk≤200
200< pk≤300
混凝土 基础
C15
混 凝 土
1 ∶1.00
1 ∶1.00
1 ∶1.25
毛石混 凝土基 础
C15
混 凝 土
1 ∶1.00
1 ∶1.25
1 ∶1.50
砖基础
砖 不 低 于 MU10 、 砂 浆 不 低 于 M5
1 ∶1.50
1 ∶1.50
1 ∶1.50
毛石基 础
砂 浆 不 低 于 M5
1 ∶1.25
1 ∶1.50
—
灰土基 础
体积 比为 3 ∶ 7 或 2 ∶ 8 的
灰
土,
其最 小干 密
度:
粉土 1550 ㎏/m3 粉质 粘土 1500 ㎏/m3 粘土 1450 ㎏/m3
1 ∶1.25
1 ∶1.50
—
三合土 基础
体积
比 1 ∶ 2 ∶
4~
1 ∶3 ∶
6
(石
灰 ∶ 砂 ∶ 骨
料), 每层 约虚 铺
220m m,夯 至
150m m
1 ∶1.50
1 ∶2.00
—
三 合 土 基 础
体积
比 1 ∶ 2 ∶4~ 1 ∶3 ∶
6
(石
灰 ∶ 砂 ∶骨 料),
每层 约虚 铺
220mm , 夯至 150mm
1 ∶1.50
1 ∶2.00
—
8 .2 扩展基础
8 .2 扩展基础
8.2.1 扩展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锥形基础的边缘高度不宜小于 200mm,且两个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 1:3; 阶梯形基础的每阶高度,宜为 300mm~ 500mm;
2 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 70mm ,垫 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0;
3 扩展基础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 不应小于 0.15% ,底板受力钢筋的最小直 径 不 应 小 于 10mm ,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200mm ,也不应小于 100mm 。墙下钢筋 混凝土条形基础纵向分布钢筋的直径不 应小于 8mm; 间距不应大于 300mm;每 延米分布钢筋的面积应不小于受力钢筋 面积的 15% 。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 厚度不应小于 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 70mm;
4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0;
5 当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的 边长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度 大于或等于 2.5m 时,底板受力钢筋的长 度可取边长或宽度的 0.9 倍,并宜交错布 置(图 8.2.1-1);
8.2.1 扩展基础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锥 形 基 础 的 边 缘 高 度 不 宜 小 于 200mm ,且两个方向的坡度不宜大于 1 :3 ; 阶 梯 形 基 础 的 每 阶 高 度 , 宜 为 300mm ~ 500mm;
2 垫层的厚度不宜小于 70mm,垫层混
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3 扩展基础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不应 小于 0.15%,底板受力钢筋的最小直径不应小 于 10mm ,间距不应大于 200mm ,也不应小 于 100mm 。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纵向分 布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 8mm; 间距不应大于 300mm;每延米分布钢筋的面积应不小于受力 钢筋面积的 15% 。当有垫层时钢筋保护层的 厚度不应小于 40mm ; 无垫层 时不应 小于 70mm;
4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C25;
5 当柱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的边长 和墙下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的宽度大于或等 于 2.5m 时,底板受力钢筋的长度可取边长或 宽度的 0.9 倍,并宜交错布置(图 8.2. 1-1);
6 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底板在 T 形及 十字形交接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可仅沿一个
6 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底板在 T
形及十字形交接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仅 沿一个主要受力方向通长布置,另一方向 的横向受力钢筋可布置到主要受力方向 底板宽度 1/4 处(图 8.2.1-2) 。在拐角处底 板横向受力钢筋应沿两个方向布置(图
8.2.1-2)。
主要受力方向通长布置,另一方向的横向受力 钢筋可布置到主要受力方向底板宽度 1/4 处 (图 8.2.1-2)。在拐角处底板横向受力钢筋应沿 两个方向布置(图 8.2.1-2)。
8.2.7 扩展基础 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 落在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 接处以及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2 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 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 础,以及墙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 与基础交接处的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3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 定;
4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 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基础 顶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2.7
扩展基础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柱下独立基础,当冲切破坏锥体落在
基础底面以内时,应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以及
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
2 对基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
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的柱下独立基础,以及墙
下条形基础,应验算柱(墙)与基础交接处的
基础受剪切承载力;
3 基础底板的配筋,应按抗弯计算确定;
4 当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小于柱的混
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基础顶面的局
部受压承载力。
扩展基础应进行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 载力、抗弯、局部受压承载力计算。
8.2.8 柱下独立基础的受冲切承载力应 按下列公式验算:
Fl ≤0.7βhpft。m h0 (8.2.8-1)
。m =(。t+。b)/2 (8.2.8-2)
Fl = pjAl (8.2.8-3)
式中:βhp——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
系数, 当 h 不大于 800mm 时,βhp 取 1.0;当 h 大于等 于 2000mm 时,βhp 取 0.9 , 其间按线性内插法取用;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kPa);
h0——基础冲切破坏锥体的有效高 度(m);
。m ——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 计算长度(m);
。t——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 截面的上边长(m),当计算 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受冲切 承载力时,取柱宽;当计算
8.2.8 柱下独立基础的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列 公式验算:
Fl ≤0.7βhpft。m h0 (8.2.8-1)
。m =(。t+。b)/2 (8.2.8-2)
Fl = pjAl (8.2.8-3)
式中:βhp——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 数,当 h 不大于 800mm 时,βhp 取 1.0 ;当 h 大于等于 2000mm 时,βhp 取 0.9 ,其间按线性内插 法取用;
ft — — 混 凝 土 轴 心抗 拉 强 度 设 计 值 (kPa);
h0——基础冲切破坏锥体的有效高度 (m);
。m——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计算 长度(m);
。t ——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截 面的上边长(m),当计算柱与 基础交接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 取柱宽;当计算基础变阶处的受
基础变阶处的受冲切承载 力时,取上阶宽;
。b——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 截面在基础底面积范围内 的下边长(m),当冲切破坏 锥体的底面落在基础底面 以内(图 8.2.8a 、b),计算 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受冲切 承载力时,取柱宽加两倍基 础有效高度;当计算基础变 阶处的受冲切承载力时,取 上阶宽加两倍该处的基础 有效高度;
pj——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 地基土单位面积净反力 (kPa),对偏心受压基础可 取基础边缘处最大地基土 单位面积净反力;
Al——冲切验算时取用的部分基底 面积(m2 ) (图 8.2.8a 、b 中 的 阴 影 面 积 ABCDEF);
Fl——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作 用在 Al 上的地基土净反力设计值(kPa)。
冲切承载力时,取上阶宽;
。b ——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一侧斜截
面在基础底面积范围内的下边 长(m),当冲切破坏锥体的底 面落在基础底面以内(图 8.2.8a、 b),计算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受冲 切承载力时,取柱宽加两倍基础 有效高度;当计算基础变阶处的 受冲切承载力时,取上阶宽加两 倍该处的基础有效高度;
pj ——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地 基土单位面积净反力(kPa),对 偏心受压基础可取基础边缘处 最大地基土单位面积净反力;
Al ——冲切验算时取用的部分基底面 积(m2 )(图 8.2.8a、b 中的阴 影面积 ABCDEF);
Fl ——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作用 在 Al 上的地基土净反力设计值( kPakN)。
8.2.9 当基础底面宽度小于或等于柱宽 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时,应按下列公式验 算柱与基础交接处截面受剪承载力:
Vs ≤ 0.7βhfstA0 (8.2.9-1)
βhs = (800/h0)1/4 (8.2.9-2)
式中: Vs ——柱与基础交接处的剪力设 计值(kN),图 8.2.9 中的 阴影面积乘以基底平均净 反力;
βhs——受剪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 响系数:当 h0<800mm 时, 取 h0 = 800mm ; 当 h0 > 2000mm 时 , 取 h0 = 2000mm;
A0 ——验算截面处基础的有效截 面面
积(m2)。当验算截面为阶形或锥形时, 可将
其截面折算成矩形截面,截面的折算宽度 和
截面的有效高度按本规范附录 U 计算。
8.2.9 对柱下独立基础,基础底面短边尺寸不 宜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有效高度。当基 础底面短边尺寸小于或等于柱宽加两倍基础 有效高度时,应按下列公式验算柱与基础交接 处截面受剪承载力应按公式(8 .2.9-1、8.2.9-2) 验算柱与基础交接处及基础变阶处的截面受 剪承载力。当按受剪承载力计算的基础高度较 大时也可配置抗剪钢筋,抗剪钢筋的计算应符 合限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的有关规定,配置抗剪钢筋后的基础 高度尚应满足宽高比小于或等于 2.5 的要求。
Vs ≤ 0.7βhfstA0 (8.2.9-1)
βhs = (800/h0)1/4 (8.2.9-2)
式中:Vs ——柱与基础交接处及基础变阶处 的剪力设计值(kN),图 8.2.9 中的阴影面积 乘以基底平均净反力;
βhs——受剪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系 数,当 h0<800mm 时,取 h0 =800mm;当 h0 >2000mm 时,取 h0 =2000mm;
A0 ——验算截面处基础的有效截面面 积(m2)。当验算截面为阶形或锥形时,可将 其截面折算成矩形截面,截面的折算宽度和截 面的有效高度按本规范附录 U 计算。
8 .3 柱下条形基础
8 .3 柱下条形基础
8 .3 .1 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应符 合本规范第 8.2.1 条要求外, 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 的 1/4~1/8 。翼板厚度不应小于 200mm。 当翼板厚度大于 250mm 时,宜采用变厚 度翼板,其顶面坡度宜小于或等于 1 :3;
2 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长 度宜为第一跨距的 0.25 倍;
3 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的交接处,基 础梁的平面尺寸应大于柱的平面尺寸,且 柱的边缘至基础梁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m(图 8.3. 1);
4 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的纵向受力钢 筋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应按计 算配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 底部受力钢筋截面总面积的 1/3。
5 柱下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 不应低于 C20。
8.3.1 柱下条形基础的构造,除应符合本规范 第 8.2.1 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下条形基础梁的高度宜为柱距的 1/4~1/8。翼板厚度不应小于 200mm 。当翼板 厚度大于 250mm 时,宜采用变厚度翼板,其 顶面坡度宜小于或等于 1 :3;
2 条形基础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长度宜 为第一跨距的 0.25 倍;
3 现浇柱与条形基础梁的交接处,基础梁 的平面尺寸应大于柱的平面尺寸,且柱的边缘 至基础梁边缘 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m ( 图
8.3. 1);
4 条形基础梁顶部和底部的纵向受力钢 筋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顶部钢筋应按计算配 筋全部贯通,底部通长钢筋不应少于底部受力 钢筋截面总面积的 1/3。
5 柱下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 应低于 C20C25。
8 .4 高层建筑筏形基础
8 .4 高层建筑筏形基础
8.4.6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受冲切 承载力的要求。
8.4.6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应满足柱下受冲切承 载力或筒体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8.4.7 平板式筏基抗冲切验算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平板式筏基进行抗冲切验算时应 考虑作用在冲切临界面重心上的不平衡 弯矩产生的附加剪力。对基础的边柱和 角柱进行冲切验算时,其冲切力应分别 乘以 1. 1 和 1.2 的增大系数。距柱边 h0/2 处冲切临界截面的最大剪应力τmax 应按公 式 (8.4.7-1) 、 (8.4.7-2) 进 行 计 算 ( 图
8.4.7)。板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500mm。
(8.4.7-1)
τmax ≤ 0.7(0.4+1.2/βs)βhpft (8.4.7-2)
式中:Fl ——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 冲切力(kN),对内柱取轴 力设计值减去筏板冲切破
8.4.7 平板式筏基抗冲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平板式筏基进行抗冲切验算时应考虑 作用在冲切临界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产生 的附加剪力。对基础的边柱和角柱进行冲切 验算时,其冲切力应分别乘以 1. 1 和 1.2 的 增大系数 。距柱边h0/2 处冲切临界截面的最 大剪应力τmax 应按公式(8.4.7-1)、(8.4.7-2)进 行计算(图 8.4.7)。板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500mm。
(8.4.7-1)
τmax ≤ 0.7(0.4+1.2/βs)βhpft (8.4.7-2)
αs = 1 − (8.4.7-3)
式中:Fl ——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冲切 力(kN),对内柱取轴力设计值 减去筏板冲切破坏锥体内的基
坏锥体内的基底净反力设 计值;对边柱和角柱,取轴 力设计值减去筏板冲切临 界截面范围内的基底净反 力设计值;
um——距柱边缘不小于 h0/2 处冲 切临界截面的最小周长 (m),按本规范附录 P 计 算;
h0——筏板的有效高度(m);
Munb——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 上的不平衡弯矩设计值 (kN ·m);
cAB——沿弯矩作用方向,冲切临界 截面重心至冲切临界截面 最大剪应力点的距离(m), 按附录 P 计算;
Is——冲切临界截面对其重心的 极惯性矩(m4),按本规范附录 P 计算;
βs——柱截面长边与短边的比值, 当βs<2 时,βs 取 2 ,当βs >4 时,βs 取 4;
βhp ——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 影响系数,当h≤800mm 时,取βhp =1.0 ;当h≥ 2000mm时,取βhp =0.9, 其间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kPa);
c1——与弯矩作用方向一致的冲 切临界截面的边长(m),按本规范附录 P 计算;
c2 ——垂直于 c1 的冲切临界截面 的边长(m),按本规范附录 P 计算;
αs——不平衡弯矩通过冲切临界截面上的 偏心剪力来传递的分配系数。
图 8.4.7 内柱冲切临界截面示意图
底净反力设计值;对边柱和角 柱,取轴力设计值减去筏板冲切 临界截面范围内的基底净反力 设计值;
um——距柱边缘不小于 h0/2 处冲切临 界截面的最小周长(m),按本
规范附录 P 计算;
h0——筏板的有效高度(m);
Munb——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 的 不 平 衡 弯 矩 设 计 值 (kN ·m);
cAB——沿弯矩作用方向,冲切临界截 面重心至冲切临界截面最大剪 应力点的距离( m),按附录 P 计算;
Is——冲切临界截面对其重心的极惯 性矩(m4),按本规范附录 P 计算;
βs——柱截面长边与短边的比值,当 βs<2 时,βs 取 2 ,当βs>4 时, βs 取 4;
βhp ——受冲切承载力截面高度影响 系数,当h≤800mm时,取βhp = 1.0 ;当h≥2000mm时,取 βhp =0.9 ,其间按线性内插法 取值;
ft——混凝土轴心抗拉强度设计值 (kPa);
c1——与弯矩作用方向一致的冲切临 界截面的边长(m),按本规范附录 P 计算;
c2 ——垂直于 c1的冲切临界截面的边 长(m),按本规范附录 P 计算;
αs——不平衡弯矩通过冲切临界截面 上的偏心剪力来传递的分配系数。
图 8.4.7 内柱冲切临界截面示意图
1-
筏板
柱 2-
1-筏板 2-柱
8.4.9 平板式筏基应验算距内筒和柱边 缘 h0 处截面的受剪承载力。当筏板变厚 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的受剪承载 力。
8.4.9 平板
式筏基应验算
内筒 、
柱边缘
h0 处截面
以及筏板变厚度部位的受剪承载
力,
当筏板变厚度时,尚应验算变厚度处筏板
的受剪承载力。
受剪承载力验算时作用效应应
取距离内筒、柱边缘以及筏板变厚度部位 h0 处截面的剪力设计值。
8.4.11 梁板式筏基底板应计算正截面受 弯承载力 ,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 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
8.4.11
梁板式筏基底板应计算正截面受弯承
载力,其厚度尚应满足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
承载力的要求。
梁板式筏基底板厚度应满足受冲切承载 力、受剪切承载力的要求,底板的配筋应按正 截面受弯承载力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最小配 筋率要求。
8.4.18 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 基的顶面应满足底层柱下局部受压承 载力的要求。对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 高层建筑 ,验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 受压承载力时 ,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对 柱轴力的影响。
8.4.18 梁板式筏基基础梁和平板式筏基的顶
应满足底层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
与
结构柱、剪力墙交界处应进行局部受压承载力 计算,对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高层建筑,验
算柱下基础梁、筏板局部受压承载力时,应计
柱、剪力墙
入竖向地震作用对柱轴力的影响。
轴力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
8.4.21 在同一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上建 有多幢高层和低层建筑时,筏板厚度和配 筋宜按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土的共同作 用的基础变形和基底反力计算确定。
8.4.21 在同一大面积整体筏形基础上建有多
幢高层和低层建筑时,筏板厚度和配筋
应按
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土的共同作用的基础变 形和基底反力计算确定。
8 .5 桩基础
8 .5 桩基础
8.5.3 桩和桩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摩擦型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 直径的 3 倍;扩底灌注桩的中心距不宜小 于扩底直径的 1.5 倍,当扩底直径大于 2m 时,桩端净距不宜小于 1m 。在确定桩距 时尚应考虑施工工艺中挤土等效应对邻 近桩的影响。
2 扩底灌注桩的扩底直径,不应大于 桩身直径的 3 倍。
8.5.3 桩和桩基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摩擦型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桩身直径 的 3 倍;扩底灌注桩的中心距不宜小于扩底直 径的 1.5 倍,当扩底直径大于 2m 时,桩端净 距不宜小于 1m 。在确定桩距时尚应考虑施工 工艺中挤土等效应对邻近桩的影响。
2 扩底灌注桩的扩底直径,不应大于桩身 直径的 3 倍。
3 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根据地质条 件、荷载及施工工艺确定,宜为桩身直径的 1
3 桩底进入持力层的深度,根据地质 条件、荷载及施工工艺确定,宜为桩身直 径的 1 倍~3倍。在确定桩底进入持力层 深度时,尚应考虑特殊土、岩溶以及震陷 液化等影响。嵌岩灌注桩周边嵌入完整和 较完整的未风化、微风化、中风化硬质岩 体的最小深度,不宜小于 0.5m。
4 布置桩位时宜使桩基承载力合力 点与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
5 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 50 年时,非 腐蚀环境中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 应低于 C30 ,预应力桩不应低于 C40 ,灌 注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二 b 类环境及三类及四类、五类微腐蚀环境 中不应低于C30;在腐蚀环境中的桩,桩 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的有 关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 100 年的桩, 桩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宜适当提高。水下 灌注混凝土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 高于 C40。
6 桩身混凝土的材料、最小水泥用 量、水灰比、抗渗等级等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 及 《 混 凝 土 结 构 耐 久 性 设 计 规 范》 GB /T50476 的有关规定。
7 桩的主筋配置应经计算确定。预制 桩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8%(锤击沉 桩) 、0.6%(静压沉桩) ,预应力桩不宜小于 0.5%;灌注桩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2%~ 0.65%(小直径桩取大值) 。桩顶以下 3~5 倍桩身直径范围内,箍筋宜适当加强加 密。
倍~3倍。在确定桩底进入持力层深度时,尚 应考虑特殊土、岩溶以及震陷液化等影响。嵌 岩灌注桩周边嵌入完整和较完整的未风化、微 风化、中风化硬质岩体的最小深度,不宜小于 0.5m。
4 布置桩位时宜使桩基承载力合力点与 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
5 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 50 年时,非腐蚀 环境中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预应力桩不应低于 C40 ,灌注桩的混凝 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25;二 b 类环境及三类 及四类、五类微腐蚀环境中不应低于 C30;在 腐蚀环境中的桩,桩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的有关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不少于 100 年的桩,桩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宜适当提 高。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不 宜高于 C40。
6 桩身混凝土的材料、最小水泥用量、
水
灰比
水胶比、抗渗等级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工业建 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 及《混凝土结 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 /T50476 的有关规定。
7 桩的主筋配置应经计算确定。预制桩的 最 小 配 筋 率 不 宜 小 于 0.8%( 锤 击 沉 桩 ) 、 0.6%(静压沉桩),预应力桩不宜小于 0.5%;灌 注桩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 0.2%~0.65%(小直 径桩取大值)。桩顶以下 3~5 倍桩身直径范围 内,箍筋宜适当加强加密。
8 桩身纵向钢筋配筋长度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受水平荷载和弯矩较大的桩,配筋 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2) 桩基承台下存在淤泥、淤泥质土或
8 桩身纵向钢筋配筋长度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受水平荷载和弯矩较大的桩, 配筋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2) 桩基承台下存在淤泥、淤泥质 土或液化土层时,配筋长度应穿过淤泥、 淤泥质土层或液化土层;
3) 坡地岸边的桩、8 度及 8 度以上 地震区的桩、抗拔桩、嵌岩端承桩应通长 配筋;
4) 钻孔灌注桩构造钢筋的长度不 宜小于桩长的 2/3 ;桩施工在基坑开挖前 完成时,其钢筋长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
1.5 倍;
9 桩身配筋可根据计算结果及施工 工艺要求,可沿桩身纵向不均匀配筋。腐 蚀环境中的灌注桩主筋直径不宜小于 16mm ,非腐蚀性环境中灌注桩主筋直径 不应小于 12mm。
10 桩顶嵌入承台内的长度不应小于 50mm 。主筋伸入承台内的锚固长度不应 小于钢筋直径(HPB235)的 30 倍和钢筋直 径(HRB335 和 HRB400)的 35 倍。对于大 直径灌注桩,当采用一柱一桩时,可设置 承台或将桩和柱直接连接。桩和柱的连接 可按本规范第 8.2.5 条高杯口基础的要求
选择截面尺寸和配筋,柱纵筋插入桩身的 长度应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
11 灌注桩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 于 50mm;预制桩不应小于 45mm ,预应
力管桩不应小于 35mm;腐蚀环境中的灌 注桩不应小于 55mm。
液化土层时,配筋长度应穿过淤泥、淤泥质土 层或液化土层;
3) 坡地岸边的桩、8 度及 8 度以上地 震区的桩、抗拔桩、嵌岩端承桩应通长配筋;
4) 钻孔灌注桩构造钢筋的长度不宜小 于桩长的 2/3 ;桩施工在基坑开挖前完成时, 其钢筋长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 1.5 倍;
9 桩身配筋可根据计算结果及施工工艺 要求,可沿桩身纵向不均匀配筋。腐蚀环境中 的灌注桩主筋直径不宜小于 16mm,非腐蚀性 环境中灌注桩主筋直径不应小于 12mm。
10 桩 顶 嵌 入承 台 内 的 长度 不应 小 于 50mm 。主筋伸入承台内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钢 筋 直 径 (HPB235) 的 30 倍 和 钢 筋 直 径 (HRB335 和 HRB400)的 35 倍。对于大直径灌 注桩,当采用一柱一桩时,可设置承台或将桩 和柱直接连接。桩和柱的连接可按本规范第
8.2.5 条高杯口基础的要求选择截面尺寸和配 筋,柱纵筋插入桩身的长度应满足锚固长度的 要求。
11 灌注桩主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 于 50mm;预制桩不应小于 45mm ,预应力管 桩不应小于 35mm;腐蚀环境中的灌注桩不应 小于 55mm。
8.5.4 群桩中单桩桩顶竖向力应按下列
8.5.4 群桩中单桩桩顶竖向力应按下列公式进
公式进行计算:
1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8.5.4-1)
式中:F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 作用于桩基承台顶面的竖向力(kN);
Gk ——桩基承台自重及承台上土 自重标准值(kN);
Q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任一单桩的竖向力 (kN);
n——桩基中的桩数。
2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
Qik = (8.5.4-2) 式中:Qi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 偏 心 竖 向 力作用 下第 i 根桩 的 竖 向 力 (kN);
Mxk 、My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 作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 群形心的 x 、y 轴的力矩 (kN ·m);
xi 、yi——桩 i 至桩群形心的y 、x 轴线的 距离(m)。
3 水平力作用下:
Hik = (8.5.4-3)
式中:H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 作用于承台底面的水平力(kN);
Hi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 作用于任一单桩的水平力(kN)。
行计算:
1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8.5.4-1)
式中:F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 于桩基承台顶面的竖向力(kN);
Gk ——桩基承台自重及承台上土自重 标准值(kN);
Q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轴心 竖向力作用下任一单桩的竖向力(kN);
n——桩基中的桩数。
2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
Qik = (8.5.4-2)
式中:Qi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偏 心竖向力作用下第 i 根桩的竖向力(kN);
Mxk 、My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 用于承台底面通过桩群形心 的 x 、y 轴的力矩(kN ·m);
xi、yi——桩 i 至桩群形心的y、x 轴线的距离 (m)。
3 水平力作用下:
Hik = (8.5.4-3)
式中:Hk ——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 用于承台底面的水平力(kN);
Hi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 用于任一单桩的水平力(kN)。
4 浮力作用下单根抗浮构件的上拔力可 按式 8.5.4-4 计算;
式中:Ni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 用于任一单根抗浮构件的上拔力(kN);
Nw,k——相应于作用的标准组合时,作用 于基础底面的浮力作用值(kN)。
8.5.5 单桩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8.5.5 单桩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Qk ≤R。 (8.5.5-1)
式 中: R。— — 单桩竖 向承载力特征值 (kN)。
2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公式
(8.5.5-1)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Qikm。x≤1.2R。 (8.5.5-2)
3 水平荷载作用下:
Hik≤RH。 (8.5.5-3)
式中: RH。——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kN)。
Qk ≤R。 (8.5.5-1)
式中:R。——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kN)。
2 偏 心 竖 向 力 作 用下 , 除 满 足 公 式
(8.5.5-1)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Qikm。x≤1.2R。 (8.5.5-2)
3 水平荷载作用下:
Hik≤RH。 (8.5.5-3)
式中:RH。——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kN)。
4 浮力作用下:
Nik≤T。+ Gp (8.5.5-4)
式中:T。——单根抗浮构件抗拔承载力特征 值;
Gp——单根抗浮构件自重(kN),地下 水位以下取浮重度。当抗浮构件的抗拔承载力 特征值采用试验方法确定时,Gp取为 0 。
8.5.6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 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确定。在同一条件下的 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 少于 3 根。单桩的静载荷试验,应按本规 范附录 Q 进行。
2 当桩端持力层为密实砂卵石或其 他承载力类似的土层时,对单桩竖向承载 力很高的大直径端承型桩,可采用深层平 板载荷试验确定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 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 物,可采用静力触探及标贯试验参数结合 工程经验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4 初步设计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
值可按下式进行估算:
R。= qp。Ap + up Σ qsi。li (8.5.6-1) 式中:Ap——桩底端横截面面积(m2);
8.5.6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单桩竖 向静载荷试验确定。在同一条件下的试桩数 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少于 3 根。 单桩的静载荷试验,应按本规范附录 Q 进行。
2 当桩端持力层为密实砂卵石或其他承 载力类似的土层时,对单桩竖向承载力很高的 大直径端承型桩,可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确 定桩端土的承载力特征值,试验方法应符合本 规范附录 D 的规定;
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物,可 采用静力触探及标贯试验参数结合工程经验 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4 初步设计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
按下式进行估算:
R。= qp。Ap + up Σ qsi。li (8.5.6-1) 式中:Ap——桩底端横截面面积(m2);
qp。,qsi。——桩端端阻力特征值、桩侧阻力特
qpa ,qsia——桩端端阻力特征值、桩侧阻 力特征值(kPa),由当地静载荷试验结果 统计分析算得;
up——桩身周边长度(m);
li——第 i 层岩土的厚度(m)。
5 桩端嵌入完整及较完整的硬质岩 中,当桩长较短且入岩较浅时,可按下式 估算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a = qpaAp (8.5.6-2)
式中:qpa——桩端岩石承载力特征值
(kN)。
6 嵌岩灌注桩桩端以下三倍桩径且 不小于 5m 范围内应无软弱夹层、断裂破 碎带和洞穴分布,且在桩底应力扩散范围 内应无岩体临空面。当桩端无沉渣时,桩 端岩石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岩石饱和单 轴抗压强度标准值按本规范 5.2.6 条确定, 或按本规范附录 H 用岩石地基载荷试验 确定。
征值(kPa),由当地静载荷试验结果统计分析 算得;
up——桩身周边长度(m);
li——第 i 层岩土的厚度(m)。
5 桩端嵌入完整及较完整的硬质岩中,当 桩长较短且入岩较浅时,可按下式估算单桩竖 向承载力特征值:
Ra = qpaAp (8.5.6-2)
式中: qpa——桩端岩石承载力特征值( kN kPa)。
6 嵌岩灌注桩桩端以下三倍桩径且不小 于 5m 范围内应无软弱夹层、断裂破碎带和洞 穴分布,且在桩底应力扩散范围内应无岩体临 空面。当桩端无沉渣时,桩端岩石承载力特征 值应根据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按本 规范 5.2.6 条确定,或按本规范附录 H 用岩基 载荷试验确定。
7 初步设计时单桩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可 按下式进行估算:
Ta = up Σ λiq siali (8.5.6-3)
式中:λi——第 i 层岩土的抗拔系数,根据地
区经验取值,无地区经验时可按表 8.5.6 取值。
表 8.5.6 抗拔系数λ
土类
λ值
砂土
0.5-0.7
黏性土、粉土
0.7-0.8
8.5.10 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 力设计要求。
8.5.10 桩基设计时应进行桩身强度验算,桩身 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
8.5.11 按桩身混凝土强度计算桩的承载 力时,应按桩的类型和成桩工艺的不同将 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以工作 条件系数φc ,桩轴心受压时桩身强度应 符合式(8.5. 11) 的规定。当桩顶以下 5 倍桩身直径范围内螺旋式箍筋间距不大
8.5.11 按桩身混凝土强度计算桩的承载力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桩的类型和成桩工艺的不同将 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乘以工作条件 系数φc ,桩轴心受压时桩身强度应按下式计
算:
当桩顶以下 5 倍桩身直径范围内螺旋式箍
于 100mm 且钢筋耐久性得到保证的灌注 桩,可适当计入桩身纵向钢筋的抗压作 用。
Q ≤ Apfcφc (8.5. 11)
式中:fc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kPa ),按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 取值;
Q——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 单桩竖向力设计值(kN);
Ap ——桩身横载面积(m2);
φc ——工作条件系数,非预应力预 制桩取 0.75 ,预应力桩取 0.55~0.65 ,灌注桩取 0.6~ 0.8(水下灌注桩、长桩或混 凝土强度等级高于 C35 时用 低值)。
筋间距不大于 100mm 且钢筋耐久性得到保证
的灌注桩,可适当计入桩身纵向钢筋的抗压作
用。
Q≤φcfcAp (8.5.11-1)
式中: fc ——混凝土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 (kPa),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取 值;
Q——相应于作用的基本组合时的单 桩竖向力设计值(kN);
Ap——桩身横截面积(m2);
φc——工作条件系数,非预应力预制桩 取 0.75,采用锤击或静压法施工 的预应力桩取 0.55~0.65 ,采用 植 桩 法 施 工 的 预 应 力 桩 取 0.7-0.8,灌注桩取 0.6~0.8(水下 灌注桩、长桩或混凝土强度等级 高于 C35 时用低值) 。
2 当桩顶以下 5 倍桩身直径范围内螺 旋式箍筋间距不大于 100mm 且钢筋耐久性得 到保证的灌注桩,可适当计入桩身纵向钢筋的 抗压作用,桩轴心受压时桩身强度应按下式计 算:
Q≤φcfcAp + 0.9f'YA's (8.5.11-2)
式 中: f'Y — — 纵 向 主 筋抗 压 强 度 设 计值
(kPa),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 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取 值;
A's——纵向主筋横截面积(m2)。
8.5.13 桩基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算;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物桩基;
2) 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
8.5.13 桩基沉降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以下建筑物的桩基应进行沉降验 算;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 物桩基;
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 筑物桩基;
3) 摩擦型桩基。
2 桩基础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 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 5.3.4 的规定。
2) 体形复杂、荷载不均匀或桩端以 下存在软弱土层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桩基;
3) 摩擦型桩基。
2 桩基沉降不得超过建筑物的沉降允 许值,并应符合本规范表 5.3.4 的规定。
8.5.17 桩基承台的构造,除满足受冲切、 受剪切、受弯承载力和上部结构的要求 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台的宽度不应小于 500mm。边 桩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的 直径或边长,且桩的外边缘至承台边缘的 距离不小于 150mm。对于条形承台梁,桩 的外边缘至承台梁边缘的距离不小于 75mm。
2 承 台 的 最 小 厚 度 不 应 小 于 300mm。
3 承台的配筋,对于矩形承台其钢 筋应按双向均匀通长布置(图 8.5. 17a), 钢筋直径不宜小于 10mm ,间距不宜大于 200mm;对于三桩承台,钢筋应按三向板 带均匀布置,且最里面的三根钢筋围成的 三角形应在柱截面范围内(图 8.5.17b)。 承台梁的主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0 关于最小配筋率的规定,主筋 直径不宜小于 12mm ,架立筋不宜小于 10mm , 箍 筋 直 径 不 宜 小 于 6mm ( 图
8.5. 17c); 柱下独立桩基承台的最小配筋 率不应小于 0.15%。钢筋锚固长度自边桩 内侧 ﹙ 当为 圆桩 时 ,应将其直径乘 以 0.886 等效为方桩﹚算起,锚固长度不应 小于 35 倍钢筋直径,当不满足时应将钢 筋向上弯折,此时钢筋水平段的长度不应
8.5.17 桩基承台的构造,除满足受冲切、受剪 切、受弯承载力和上部结构的要求外,尚应符 合下列要求:
1 承台的宽度不应小于 500mm 。边桩 中心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桩的直径或 边长,且桩的外边缘至承台边缘的距离不宜小 于 150mm 。对于条形承台梁,桩的外边缘至 承台梁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 75mm;
2 承台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 300mm;
3 承台的配筋,对于矩形承台其钢筋应 按双向均匀通长布置(图 8.5. 17a),钢筋直径 不宜小于 10mm ,间距不宜大于 200mm;对 于三桩承台,钢筋应按三向板带均匀布置,且 最里面的三根钢筋围成的三角形应在柱截面 范围内(图 8.5.17b)。承台梁的主筋除满足计 算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 设计规范》GB 50010 关于最小配筋率的规定, 主筋直径不宜小于 12mm,架立筋直径不宜小 于 10mm , 箍 筋 直 径 不 宜 小 于 6mm ( 图
8.5. 17c);柱下独立桩基承台的最小配筋率不 应小于 0.15%。钢筋锚固长度自边桩内侧﹙ 当 为圆桩时,应将其直径乘以 0.886 等效为方 桩﹚算起,锚固长度不应小于 35 倍钢筋直径, 当不满足时应将钢筋向上弯折,此时钢筋水平 段的长度不应小于 25 倍钢筋直径,弯折段的 长度不应小于 10 倍钢筋直径;
4 承 台 混 凝 土 强 度 等 级 不 应 低 于
C20
C25;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
小于 25 倍钢筋直径,弯折段的长度不应 小于 10 倍钢筋直径;
4 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小于 70mm ,当有混凝土垫层时,不应小于 50mm;且不应小于桩头嵌入承台内的长度。
图 8.5.17 承台配筋
1-墙;2-箍筋直径≥6mm;3-桩顶入承台≥ 50mm;4-承台梁内主筋除须按计算配筋外尚
应满足最小配筋率;5-垫层 100mm 厚
混凝土
C20
; 纵向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
小于 70mm ,当有混凝土垫层时,不应小 于 50mm;且不应小于桩头嵌入承台内的 长度。
图 8.5.17 承台配筋
1-墙;2-箍筋直径≥6mm;3-桩顶入承台
≥50mm;4-承台梁内主筋除须按计算配
筋外尚应满足最小配筋率;5-垫层 100mm
厚 C10 混凝土
8.5.20 柱下桩基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 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斜截 面进行受剪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 多个剪切斜截面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 行验算。
8.5.20
柱下桩基独立承台应分别对柱边和桩
边、变阶处和桩边连线形成的斜截面进行受剪
计算。当柱边外有多排桩形成多个剪切斜截面
时,尚应对每个斜截面进行验算。
柱下桩基独立承台应进行受剪承载力验 算,验算截面应取柱边和桩边、变阶处和桩边 连线形成的斜截面,当柱边外有多排桩或变阶 处外侧有多排桩形成多个斜截面时,尚应对每 个斜截面分别进行验算。
8.5.22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 柱或桩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 下或桩上承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8.5.22 当承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柱或桩 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时,尚应验算柱下或桩上承 台的局部受压承载力。
9 基坑工程
9 基坑工程
9.1 一般规定
9 .1 一般规定
9.1.3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 比较;
2、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 计算;
4、地下水控制设计;
9. 1.3
基坑工程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较;
1 、支护结构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
2、基坑支护体系的稳定性验算;
3、支护结构的承载力、稳定和变形计算;
4、地下水控制设计;
5、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5、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控制设计;
6、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6、基坑土方开挖方案; 7、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基坑工程设计内容除应满足现行强制性 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 范》GB55003 的要求外, 尚应进行支护结构 体系的方案和技术经济比较。
9.1.9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 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 计规定。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 层,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 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9. 1.9 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 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规定。 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施工垫层,对基坑进行 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 构施工。
9 .5 支护结构内支撑
9 .5 支护结构内支撑
9.5.3 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 支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必须遵循先 撑后挖的原则。
9.5.3 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支护
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
且应遵循先撑后
挖的原则。
9.6 土层锚杆
9 .6 土层锚杆
9.6.6 土层锚杆锚固段长度(L。)应按基 本试验确定,初步设计时也可按下式估 算:
(9.6.6)
式中:D——锚固体直径(m );
K——抗力分项系数,K= 1.6;
qs ——土体与锚固体间粘结强度 特征
值(kPa),由当地锚杆抗拔试验结果 统计分析算得。
9.6.6 土层锚杆锚固段长度(L。)应按基本试 验确定,初步设计时也可按下式估算:
(9.6.6)
式中:D——锚固体直径(m);
K——抗力分项系数,K= 1.6;
qs——土体与锚固体间粘结强度特征
值(kPa),由当地锚杆抗拔试验结果统计分析
算得。
10 检验与监测
10 检验与监测
10 .2 检验
10 .2 检验
10.2.1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 槽(坑)检验。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 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 、或遇到异常情况 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10.2. 1 基槽(坑)开挖到底后,应进行基槽(坑) 检验。基槽(坑)检验应核对工程地质条件是 否与勘察成果一致以及能否满足设计要求,还 应核对基槽(坑)的施工位置、平面尺寸及槽
(坑)底标高是否满足要求。当发现地质条件 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 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 应进行施工勘察。
10.2.2 地基处理的效果检验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地基处理后载荷试验的数量,应根 据场地复杂程度和建筑物重要性确定。对 于简单场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个单体工 程载荷试验点数不宜少于 3 处;对复杂场 地或重要建筑物应增加试验点数。
2 处理地基的均匀性检验深度不应 小于设计处理深度。
3 对回填风化岩、山坯土、建筑垃圾 等特殊土,应采用波速、超重型动力触探、 深层载荷试验等多种方法综合评价。
4 对遇水软化、崩解的风化岩、膨胀 性土等特殊土层,除根据试验数据评价承 载力外,尚应评价由于试验条件与实际条 件的差异对检测结果的影响。
5 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试验外, 尚应进行竖向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 验。
6 条形基础和独立基础复合地基载 荷试验的压板宽度宜按基础宽度确定。
10.2.2 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变形 和稳定性评价,以及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 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地基处理的效果检验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地基处理后载荷试验的数量,应根据场 地复杂程度和建筑物重要性确定。对于简单场 地上的一般建筑物,每个单体工程载荷试验点 数不宜少于 3 处;对复杂场地或重要建筑物应 增加试验点数;
2 处理地基的均匀性检验深度不应小于 设计处理深度;
3 对回填风化岩、山坯土、建筑垃圾等特 殊土,应采用波速、超重型动力触探、深层载 荷试验等多种方法综合评价;
4 对遇水软化、崩解的风化岩、膨胀性土 等特殊土层,除根据试验数据评价承载力外, 尚应评价由于试验条件与实际条件的差异对 检测结果的影响;
5 复合地基除应进行静载荷试验外,尚应
进行
竖向
增强体及周边土的质量检验;
6 条形基础和独立基础复合地基载荷试 验的压板宽度宜按基础宽度确定。
10.2.10 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 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 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 有影响时还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10.2.10
复合地基应进行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
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
试验,
施工完成后的复合地基应进行复合地基
载荷试验,对于有黏结强度的增强体尚应进行 增强体载荷试验,对于高黏结强度的增强体还 应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当施工工艺对桩间土 承载力有影响时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10.2.13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 持力层检验。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 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 3 倍桩身直径或 5m 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碎带或软 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10.2.13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逐孔进行桩端 持力层检验。当桩端持力层检验与勘察报告和 设计文件不一致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 意见,必要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原位载荷试 验。对于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终孔时, 应视岩性采用超前钻逐孔检验孔底下 3 倍桩 身直径或 5m深度范围内有无土洞、溶洞、破 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10.2.14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 完整性检验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 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 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10.2. 14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桩身完整
性检验
和竖向承载力检验。
, 并应根据设计要
求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 拔承载力检验。
10 .3 监测
10 .3 监测
10.3.2 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 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10.3.2 基坑开挖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监测
, 实施
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实施信息化施工,
必要时应进行动态设计和动态施工。
10.3.8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 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为乙级建筑物;
3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 加层、扩建建筑物;
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 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 物;
6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 物。
10.3.8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 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 级建筑物以及有变形控制要求的丙级建筑物;
3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 加层、扩建建筑物;
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 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6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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